可深了丨专利挖掘九大误区,认清后事半功倍!(3)
在分析技术方案创造性时,发明人常常以为通过补充额外的技术特征,包括现有技术的某个、某些技术方案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就可以使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获得加强。
但是,倘若对专利创造性评价的规则有所了解就应清楚,常规的技术特征或技术细节,即使堆砌得再多也不会使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有所提升。仅只涉及非显而易见之问题、达成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时,相关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方可能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有支持作用。
在专利领域,通常以最宽泛的方式界定概念含义或外延,这一理解方式有别于在研发工作中的通常理解方式。在处理专利问题时,研发者应注意适应和使用以最宽泛的方式解释概念,将有助于更准确、更高效地完成工作、进行沟通。
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指采纳合理范围内的最宽泛的,即外沿最大的解释方式,来确定专利文件中技术特征、技术概念的含意。例如,研发者准备的专利提案,涉及融合通信平台,满脑子想的是运营商后台的复杂服务器系统。而到了专利代理师手里,一部手打开个小应用,也是融合通信平台。
专利挖掘和申请并非须等到研发完成才应开始。但是,过于仓促也不正确。
一个研发项目,研发成果之下覆盖的可供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极多,并且这些技术方案的发明大多是研发项目完成之前,在不同时间完成的。所以,对于已经发明出来的技术方案,具备先于研发项目整体完成而进行专利挖掘、申请的条件。
尽早申请专利,有利的方面主要在于,避免该技术随后被公开而不能再申请专利,或者他人获得了相同、相似技术后抢先申请专利。倘若经过评估,上述可能性极低、风险极低,推后专利申请更为有利。有利的方面主要在于:有更长的时间评估技术方案是否适宜申请专利;使专利保护期能够更晚结束,可能更利于保护相应经济利益。
当然,推迟的时间越长,技术被公开或他人先申请相同、相似专利的风险越大。
当然,企业申请专利不应迟于通过发表技术成果或产品上市等方式自行公开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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